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任世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10民初6591号
案件名称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任世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任世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6591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任世伟,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汾阳市。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任世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