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044号原告:卿德华,男,汉族,1980年9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柏泉,广东刘志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君钰,广东刘志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进豪灯饰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经营者:郑孙丹。
原告卿德华与被告中山市古镇进豪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380820.3、名称“灯饰配件(玫瑰圈0914-250)”】纠纷一案,原告卿德华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卿德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6元,减半收取计598元,由原告卿德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