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终992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恩成,男,汉族,1984年5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初中文化,住永嘉县。
因本案于2017年3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建民,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侠(曾用名李□儿),男,汉族,1985年12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大学文化,住永嘉县。
因本案于2017年3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学书,男,汉族,1973年4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初中文化,住衡阳县。
因本案于2017年3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熊春花,女,汉族,1984年2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初中文化,住衡阳县。
因本案于2017年3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辉东,男,汉族,1989年11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初中文化,住衡阳县。
因本案于2017年3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蒋秋运,男,汉族,1984年9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高中文化,住衡阳县。
因本案于2017年3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蒋才干,男,汉族,1986年11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初中文化,住衡阳县。
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7月25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0年2月8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7年3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胡燕,女,汉族,1984年5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高中文化,住衡阳县。
因本案于2017年3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熊彪,男,汉族,1989年9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初中文化,住衡阳县。
因本案于2017年3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恩成、李侠、刘学书、熊春花、黄辉东、蒋秋运、蒋才干、胡燕、熊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7年9月7日作出(2017)粤0605刑初2381号刑事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陈恩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李侠、刘学书、熊春花、黄辉东、蒋秋运、胡燕、熊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蒋才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原审被告人陈恩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恩成于2017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
上诉人陈恩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恩成撤回上诉。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刑初23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