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362号原告:王雪丹,女,汉族,1988年8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添家利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桂彪。
原告王雪丹与被告佛山市添家利金属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201833.0、名称“门花(M13)”】纠纷一案,原告王雪丹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丹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王雪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