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6民初15047-15049号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UNDERARMOUR,INC.),住所地美国马里兰州21230巴尔的摩市赫尔街1020号。
法定代表人:JohnH.Carriero,品牌保护高级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丽珠,女,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UNDERARMOUR,INC.)诉被告郑丽珠侵害商标权纠纷三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UNDERARMOUR,INC.)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案按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UNDERARMOUR,INC.)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