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8民初68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李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初68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平,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晋,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李晋已达成和解,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再松审判员  陈澜竞审判员  王纯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毕雅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