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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田家庵区大货郎先生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4民初204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田家庵区大货郎先生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田家庵区大货郎先生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初204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N。

法定代表人:曾明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家庵区大货郎先生百货商行,经营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国庆街道钟山园社区百盛假日酒店***室,注册号340403600337451。

经营者:方剑锋,男,汉族,1978年2月11日生,身份证地址浙江省浦江县,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家庵区大货郎先生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

2017年10月10日,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0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江志珍审判员  刘凤玉审判员  姚多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丁 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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