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787号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西雅图市第四大街925号2900室。
法定代表人:丽莎·J.坦齐,秘书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联银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紫金数码园3号楼12层1201。
法定代表人:薛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丽,女,1985年9月19日出生,北京联银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部客服主管,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微软公司与被告北京联银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
微软公司称已与北京联银通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故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微软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0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752.5元,由原告微软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