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5201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文,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涛,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革新盛平商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号*号楼*层*****号。
经营者:李革新。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革新盛平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