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初93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蓝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林,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湖南区法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世友,湖南维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云爱——河西商贸城4栋B面7号,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河西商贸城*栋B面*号。
经营者:蒋云爱,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卓良,男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系蒋云爱之子。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蒋云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 琳审 判 员 陈青玉审 判 员 舒易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李 炜代理书记员 张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