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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与福建战地吉普户外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73民辖终590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与福建战地吉普户外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福建战地吉普户外服饰有限公司,上海重治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辖终5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罗孔殷,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战地吉普户外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苏兴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轶智,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重治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钱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何孙华,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245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上诉称,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及涉案商品购买地均不在上海市闵行区,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应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本案依法应当由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

故上诉人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福建战地吉普户外服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重治服饰有限公司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之诉,属于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原审被告上海重治服饰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闵行区、奉贤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据此选择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凌宗亮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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