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51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君,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市宏景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云门山北路1179号电脑城南门。
经营者:赵延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市宏景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