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初133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镐荣、陶延年,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雨湖区文忠电器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砂子岭电器城9号门面。
经营者:陈文忠,男。
被告:天津美丽小天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506-32。
法定代表人:曲增祥。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雨湖区文忠电器经营部、天津美丽小天鹅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贺振中审判员 章业尧审判员 戴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曾庆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