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5330号原告:郑州绿茵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1号楼4层405号。
法定代表人:肖永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婷,河南庚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迎,河南庚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州国惠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港区加工贸易区监管大楼附属楼2层207室519区间(福清市新厝镇新江路9号)(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薛凤玉。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郑州绿茵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国惠乐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立案后,原告郑州绿茵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诉讼费交费通知单,经本院明确询问,原告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州绿茵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