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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绿茵药业有限公司与福州国惠乐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2民初15330号
案件名称郑州绿茵药业有限公司与福州国惠乐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绿茵药业有限公司;福州国惠乐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5330号原告:郑州绿茵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1号楼4层405号。

法定代表人:肖永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婷,河南庚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迎,河南庚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州国惠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港区加工贸易区监管大楼附属楼2层207室519区间(福清市新厝镇新江路9号)(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薛凤玉。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郑州绿茵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国惠乐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立案后,原告郑州绿茵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诉讼费交费通知单,经本院明确询问,原告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州绿茵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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