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678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百荣世贸商城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101号1、2、3号楼,甲101号楼。
法定代表人:蒋柏荣,总经理。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百荣世贸商城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受理。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百荣世贸商城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