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终7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武义东力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履坦镇岗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吕韦纬,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泰普森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28号1号楼509室。
法定代表人:杨宝庆,董事长。
上诉人浙江武义东力工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泰普森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7民初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武义东力工具有限公司未在《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的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武义东力工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