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674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卓维浓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林,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堂、董莹莹,青岛卓维浓酒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利客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胶东商场。
负责人:孙德燕。
被告:青岛利客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云敬,职务: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胡光绪,青岛利客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卓维浓酒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利客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胶东商场、被告青岛利客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卓维浓酒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利客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胶东商场、被告青岛利客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