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755号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荣碰。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宇翔,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子玄,1993年6月20日生,住河北省衡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理人:朱健翀。
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子玄、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经达成赔偿方案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吕清芳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昉昱书 记 员 吴昉昱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