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63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登岭,原阳谷谷山中路宏岭通信器材专营店经营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登岭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