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60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娟,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同春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自强东路713号荣苑小区一层16号17号。
法定代表人:姚卫东,该公司经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同春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