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636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K。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苏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虎门红群日用品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九门寨思贤冲5号铺。
注册号为441900607433721。
经营者:何红群,男,汉族,1971年1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虎门红群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以客观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为25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