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2776号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志伟,女,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明视达眼镜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段麒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明视达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