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1220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迟坤,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国平,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原市宁江区源叶电脑耗材装机店。
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林江街。
经营者:杨世军,男,汉族,1977年7月1日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林江街1委。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因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