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820号原告:王五岳,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双冠建材经销部,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太沣建材市场。
经营者:王永强,男,汉族,1983年12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春艳,女,该经销部员工,住陕西省彬县。
原告王五岳与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双冠建材经销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王五岳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五岳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五岳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五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