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547号原告:青岛三链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宇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缪沂宸,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欧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常远,总经理。
原告青岛三链锁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安徽欧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诉讼期间,原告青岛三链锁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三链锁业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三链锁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欧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青岛三链锁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