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1092号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6号楼9层01-10。
法定代表人:李润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大明宫建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三环北1号。
法定代表人:孙江桥。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大明宫建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