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初123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宁,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欣,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云县伊山镇乐晗化妆品经营部。
经营者:陈娟。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灌云县伊山镇乐晗化妆品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