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1124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九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斌,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芸,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赖上家超市,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高桥村塍东路。
经营者:纪碧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赖上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公司在本院通知缴纳诉讼费后,未能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