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426号原告:广州亮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申煜。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驰必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单也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系该被告的工作人员。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系该被告的工作人员。
原告广州亮煜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驰必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亮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