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556号原告: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利强。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劲男饮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成湖。
委托代理人:陈炜,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劲男饮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劲男饮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劲男饮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