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3409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N。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董铭百货店。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7。
经营者:陈国兵。
被告:陈国兵,男,住广东省揭西县。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倪伟强,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是被告陈国兵的女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董铭百货店、陈国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