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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广东力维智能锁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3201号
案件名称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广东力维智能锁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广东力维智能锁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32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小黄圃居委会顺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产业园科苑三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强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力维智能锁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西工业园*座。

法定代表人:陆小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艳,广东华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广东华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力维智能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维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1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必达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把图形用户界面纳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并在一审法院认定的区别设计特征的基础上结合图形用户界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

但是,涉案专利在通电状态下能否显示,本专利申请时并没有声明,而被诉侵权产品在通电状态下也只是按钮及LOGO有光线透过,不属于《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图形用户界面。

因此,二审法院把图形界面引入本案的审理,缺乏证据证明。

经整体观察,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被诉侵权设计应当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请求本院依法再审本案。

力维公司提交意见称,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实质性差异,二者不构成近似。

如果不考虑通电状态下才显示的图形用户界面,不利于保护设计者的智力创造成果,二审法院将图形用户界面作为参考因素,充分考虑了科技发展和市场变化,顺应了专利保护政策。

而且,图形用户界面的差异仅是审理本案时的一个参考因素,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存在诸多不同点,该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足以产生显著影响,二者不构成近似。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判决从五个方面将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设计进行比对:①前后面板的立体形状,涉案专利是更厚的梯台状,表面为弧面设计。

②前面板的装饰,前面板中部分割线条及底部靠近短边的装饰,涉案专利缺少一个刷卡指示区。

③把手有无条形装饰线及把手弯曲的弧度。

④前面板内芯板和外轮廓板上下边的距离以及装饰。

⑤锁体结构的有无。

被诉侵权设计通过前面板通电显示界面开锁,而涉案专利无此设计,不论是否构成图形用户界面,二审判决将其作为锁体结构上的差别予以考虑并无不当。

此外,上述五个方面均涉及长条形锁的具体形状、锁体结构和装饰线条等,涉案专利正是因为在上述特征上与现有技术具有明显区别而被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有效。

因此,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设计在具体形状、锁体结构和装饰线条上的诸多差异认定两者不近似,亦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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