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3884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被告:济南历下潘海青超市,住所地济南市。
经营者:潘海青,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历下潘海青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20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