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6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宾,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华鼎烟酒商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永明路**号。
经营者:张璞。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华鼎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其后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第三项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含合理支出)”。
2017年10月19日原告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