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9817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F。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天虹,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新浦林芳食品店。
经营场所:慈溪市新浦镇高桥村环镇南路***号。
经营者:岑建品。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慈溪市新浦林芳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