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终6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仙居县壹加壹超市,经营地址浙江省仙居县安洲街道三桥头。
经营者:徐伟芬,女,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珊珊,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仙居县壹加壹超市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10民初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仙居县壹加壹超市于2017年10月14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仙居县壹加壹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仙居县壹加壹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仙居县壹加壹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