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964号原告:代东兴,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武功县。
原告: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文海纸制品厂,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东赵村。
法定代表人:周秋爱,该厂厂长。
被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世纪大道西段段家堡。
法定代表人:马京海。
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成军教育书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坊正街南段。
原告代东兴、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文海纸制品厂(以下简称:文海纸制品厂)与被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西安市灞桥区成军教育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代东兴、文海纸制品厂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东兴、文海纸制品厂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东兴、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文海纸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代东兴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代东兴负担,其余1150元退还原告代东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