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2117号原告:龚行,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博,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芷萱,女,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倩,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银莲,女,195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原告龚行诉被告龚芷萱、方银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龚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龚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