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243号罪犯李月珠,女,1969年5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小学文化。
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龙新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月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岩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10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月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表扬3个,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月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月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李月珠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罪犯李月珠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应予以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月珠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0月27日至2018年5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