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12279号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军民东路四巷17号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H。
法定代表人:梁伯雄。
委托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科电海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一条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3。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科电海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