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118号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马永涛,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艳,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永福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池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美劲,广东劲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淑琼,女,汉族,1984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饶平县。
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永福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被告吴淑琼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3002××××.3)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现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