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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聂信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7民初160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聂信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聂信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初160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号****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信佳。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聂信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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