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8252号之一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胜山光跃副食店。
经营场所:浙江省慈溪市胜山镇一灶村胜山大道****号。
经营者:陈春凤,女,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马广森,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慈溪市胜山光跃副食店、马广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潘国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