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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胜山光跃副食店、马广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282民初8252号之一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胜山光跃副食店、马广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胜山光跃副食店,马广森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8252号之一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胜山光跃副食店。

经营场所:浙江省慈溪市胜山镇一灶村胜山大道****号。

经营者:陈春凤,女,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马广森,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慈溪市胜山光跃副食店、马广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潘国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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