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170号罪犯易吼忠,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江西省芦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经商。
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6)闽0582刑初225号刑事判决,以易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其刑期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易吼忠于2016年3月1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
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易吼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考核期自2016年3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积分1203分,兑换表扬2次。
该犯罚金已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易吼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易吼忠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