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726号原告:宁波全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桃源街滨江商业广场1号楼19-10。
法定代表人:董孟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瑜舟、龚成文,系公司员工。
被告:平阳县申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郑楼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杨继统。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宁波全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平阳县申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全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中“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宁波全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全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全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全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