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570号原告:陈友宾,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永清,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成鸣,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深圳市意创品牌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麻布社区B804广发大厦701。
法定代表人:胡永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云军,广东邦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兰,广东邦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江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8栋1单元5层3号。
法定代表人:武江。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媛媛,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明,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友宾与被告深圳市意创品牌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创公司)、成都市江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骏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
原告陈友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意创公司、江骏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与ZL201430313882.8号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
2.判令淘宝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与ZL201430313882.8号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
3.判令意创公司、江骏公司销毁库存的侵权半成品及产品;
4.判令三名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5.判令三名被告承担因本案所发生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的ZL201430313882.8号外观设计专利,名称为“茶几(398)”,专利权人是陈友宾。
由于涉案专利产品设计新颖,外形美观而深受消费者喜爱,该专利产品投入市场后也取得较好的效益。
然而意创公司、江骏公司见有利可图,在未经陈友宾的授权许可下,擅自生产与本专利各特征相似的茶几后,在淘宝公司提供的销售平台出售,其行为已严重侵犯陈友宾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
故陈友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
2017年10月11日,原告陈友宾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4项“判令三名被告赔偿陈友宾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变更为“判令三名被告赔偿陈友宾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同日,原告陈友宾以诉讼主体变更需另案处理相关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友宾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没有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重新核定。
原告陈友宾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友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友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