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湖南省鹏达塑业有限公司诉陕西乐华欢乐世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乐华恒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陕04民初218号
案件名称湖南省鹏达塑业有限公司诉陕西乐华欢乐世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乐华恒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省鹏达塑业有限公司,陕西乐华欢乐世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陕西乐华恒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初218号原告:湖南省鹏达塑业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城东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邹如球,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乐华欢乐世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沣泾大道东段1号1幢1单元203室。

法定代表人:孙祥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乐华恒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沣泾大道东段1号。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该公司董事长。

湖南省鹏达塑业有限公司诉陕西乐华欢乐世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陕西乐华恒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09-05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陕西乐华恒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中止对本案的审理。

理由如下:由于被告乐华恒业集团已于2017年4月5日向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告注册的“乐华欢乐世界”商标宣告无效,且该宣告无效申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已于2017年7月27日受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之规定,特申请中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申请对原告湖南省鹏达塑业有限公司注册的“乐华欢乐世界”的商标宣告无效一案,已经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本案商标侵权是否成立取决于该案的审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