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8531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市二环西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高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海虞镇新合作常客隆福农加盟店,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福山农场(场部对面)。
负责人倪仁华,男,汉族,1951年2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系常熟市海虞镇新合作常客隆福农加盟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海虞镇新合作常客隆福农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海虞镇新合作常客隆福农加盟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海虞镇新合作常客隆福农加盟店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海虞镇新合作常客隆福农加盟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