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501号原告: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新竹科学工业园区新竹市笃行一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蔡明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坚,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晓林,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北京锦华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号楼6层6171室。
法定代表人:蔡浓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运新,北京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通有限公司。
原告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
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北京锦华阳光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博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锦华阳光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博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