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初289号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振华路201号1幢2层。
法定代表人:MINRENSHEN,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俊,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全合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沙滩66号院1号楼商业1-2-(2)B区a833号。
法定代表人:邹磊,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全合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